文档介绍: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杨坚争主编朱兆敏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黄佳张辉黄勇刚
第二编商法 第十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合同责任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律关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
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等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要式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的处理。
(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的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