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商局询问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工商字〔〕号:为调查了解,请你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
1.2.3.办案人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
篇二:《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
事诉讼法》中的“传唤”。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