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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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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705-2007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2007-4-28 发布
2007-4-28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6
7 报废规定……………………………………………………………………………………………… 9
8 试验方法……………………………………………………………………………………………… 10
9 检验规则……………………………………………………………………………………………… 11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为了规范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加强对灭火器维修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皖Q/GN 04-86《灭火器维修规程》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合肥华中消防器材厂、安徽玉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向阳消防器材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振坤、汪礼苗、刘凯、鲁德宏、屈殿波、丁俊新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2005、GB/-2005和GB8109-2005的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qualified person
经培训合格,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有适宜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能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
维修用房
维修用房总实用面积应满足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