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讲商法本体论
一、商法的界定
二、商法的本质
三、商法的源流
四、商法的形式与体系
五、商法的时代品格
附:参考书目
一、商法的界定
一、商法的界定
(一)商法的概念
1、代表性观点。
(1)商事关系调整论。
(2)商事行为规范论。
(3)企业法论。
2、商法概念的界定。
商法,或称商事法,从学理意义上讲,是指调整有关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理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与实质上的商法
规范意义上的商法: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返回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代表性观点。
(1)持续性营业关系说。
(2)企业关系说。
(3)商事行为关系说。
(4)商事交易关系说。
(5)特殊民事关系说。
(6)经营性财产关系说。
2、商事关系的界定
商法之调整对象,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特定的利益分配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营业关系。
3、营业关系的基本特征。
(1)私人性。
(2)财产性。
(3)营业性。
体现着鲜明的营利目的性
存在于动态的营运之中
表现为财产权能的分离形式
适用于特殊的财产责任原则
4、营业关系的类型。
(1)营业资格准入关系。
(2)营业主体内部治理关系。
(3)营业外部交易关系。
(三)商法的基本特征
1、商法的部门法特征
(1)商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2)商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错。
(3)商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同。
(4)商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统一。
2、商法的规范特征
(1)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互为补充。
(2)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的彼此渗透。
(3)公理性规范与政策性规范的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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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本质
二、商法的本质
(一)营业行为的目的就是追求财富增进的迅捷和交易效益的最大
1、功利是人作为经济人、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所具有的一种必然属性。
2、效益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内在本质。
3、逐利是以追求财富的增进为职业的商人从事营业行为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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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实质是实现财富增进的法律
。
。
。
作为民法的特别领域,商法是在民法确定的权利本位的基础上,更注重主体财产的流动和交易中的增值,其调整和规范的重心也由财产所有关系转为在营业中形成的财产流动与交易关系,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商法是一部“财富法”,或者说,商法的本质属性是一部“促进财富增长的法律。”
(三)商法的制度功能
1、契合各种生产要素使营业组织的人格化。
2、为财产权利价值形态转换提供制度模型。
(1)财产资本化。
(2)资本证券化。
(3)财产、资本、证券的数据化。
3、为交易过程的技术化创制普适性规则。
4、使商事责任的确定化具有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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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源流
三、商法的源流
(一)商法的源
1、古代与中世纪商法:从习惯商法到共同商法
(1)古代商事习惯性规范。
(2)中世纪商人法。
2、近代商法:从共同商法到国家商法
3、当代商法:从国家商法到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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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流
1、大陆法系商法
(1)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客观主义——商行为中心主义的立法体制
主观主义——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体例
折中主义的商法立法范式
(2)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统一民法典模式
单行法模式
2、英美法系商事立法
英国商法
美国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