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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8/6/3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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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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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法条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2000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消除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分歧
近年来,在公用电信设施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盗窃行为使公用电信设施受到破坏;二是施工单位强行、野蛮施工挖断主干通信光(电)缆的行为;三是“租赁纠纷”,具有行政背景的出租方——管网公司或建设指挥部采取自助行为剪断主干通信光(电)缆的行为;四是其他人为破坏的行为。在严厉打击盗窃行为方面,各方的认识是一致的,但野蛮施工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自助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认定危害结果存在分歧,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野蛮施工造成主干通信
光(电)缆中断具有主观故意
在城市交通道路、河道、隧道等改造、建设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野蛮作业损坏通信光(电)缆的事件时有发生,即使国家、省际主干通信光(电)缆及传输设施也未能幸免,不仅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造成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