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本票
【导语】
本票是出票人本人于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本章简要讲解本票的意义、特点,本票的见票、汇票法律规范对本票的适用等规则和理论。其中,见票是本票的特有制度,在学习和研究票据法的时候,应当对此制度多加注意。
第一节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一、本票的意义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对此定义析解如下:
(一)本票是一种票据
本票有票据的共同属性和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特有的性质和表征,以区别于汇票和支票,不能用其他票据替代它。
(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这一点表现了本票与汇票、支票的根本区别。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有些票据立法允许由“担当付款人”代出票人付款,但是,一、这是本票的特殊现象,一般则是由出票人为付款人;二、我国票据法不认本票担当付款人制度。
从票据名称方面讲,本票之“本”,即为“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之义。
(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付款,根源于出票人的自付承诺,即出票人记载于本票上的自己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
本票,由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发生信用,故属于“信用证券’、“自付证券”。又因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自行付款,本票为“预约证券”。
本票的出票人为付款人,故无需承兑。出票人签发本票之后,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本票有出票人于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性质,故亦称为“期票”。
二、本票的特点
(一)本票是自付证券
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基本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出票人和持票人两方。当事人方面少,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就简明一些,票据权利的行使,也要简便一些。例如,不需第三人即付款人承兑即可直接请求付款,无须担心票据不获承兑等。
(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
本票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无条件付款责任。各国票据法共认,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为绝对责任。到期不付款者,持票人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我国《票据法》一方面在本票的定义中指明了出票人的付款,是无条件支付;另一方面在第74条规定出票人必须“保证支付”,在第77条规定,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
本票的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属于一种“预约支付”,因此本票是预约支付证券。
(四)本票是无需承兑但有见票的票据
本票均不需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以“见票”为必要程序。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注》第78条第2款规定,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本票,须在第23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见”。统一法系各国也都依此为准,作了相同规定。可见,本票以“见票”为追索权保全方法。
所谓“见票”,是指一种程序,即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按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请求确定付款日期,在本票上签名并记载见票文义和时间的行为,它是本票特有的一种现象。汇票虽然也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种类,但它通过提示承兑的程序,有效地确定票据付款日,不必为见票手续。本票无承兑程序,以见票来确定付款日期。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自无须见票后另定付款日,不存在见票程序。
(五)本票的出票人仅负付款责任而无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