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概念
“法源”、“法律渊源”
一般有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学尤其是立法学上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对法的渊源的认识
1、历史渊源; 2、本质渊源;
3、思想渊源; 4、效力渊源;
5、文件渊源; 5、形式渊源。
(三)总结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立法的权限,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法的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一)习惯法
(二)判例法
(三)制定法
(四)协议法
(五)学说与
法理
三、我国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四) 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七)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八)国际条约
四、关于法律渊源问题的思考
(一)行政规章
(二)司法解释
第二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概念和意义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
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必要性
首先,便于查阅、迅速判明和确定现行法规范的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其次,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与法的体系和谐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再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在立法工作中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