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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方案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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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方案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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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方案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
申请人:四川省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联系人:杜XX 电话:159XX38XX2
请求事项:
请求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对朱XX挪用资金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于2013年2月1日聘请朱XX担任其高水店(长虹大道北段附XX号东都苑XX号门市)的代理店长,期限至2014年1月31日。但在工作期间,朱XX将公司货款30716万元私自挪用,不及时上缴公司。2013年8月4日,经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未果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朱XX挪用公司货款属实,但金额只有三万余元,建议公司给朱XX一次机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朱XX立即归还公司货款。朱XX当时承认几天后便归还该笔款项,并当场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8月8日付清。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朱XX,杳无音讯,其欠款至今未予归还。经多次联系被控告人及其家人并委托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催收,至今未果。
申请人此后多次向公安机关要求对本案立案侦查未果,其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主张收回欠款。但,申请人按照其建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诉讼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却拒不受理,坚持认为该案已经构成了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管辖范畴,要求继续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而朱小勤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挪用资金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省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