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编行政行为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全部公法行为、立法行为排除、具体行为、合法行为)
(二)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从属法律性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二、分类
(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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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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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和司法行为;;
、授权和委托行为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三、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
(三)合法要件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四)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从属性、准立法)
:宪政行为?行政行为?职权立法行为?
:职权和授权/执行和创制(自主和补充)/中央和地方
: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可操作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秩序、必要、情节严重等)
:提议-规划—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国务院公报、国内(地方)发行的报纸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五)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略)
(六)效力
四、具体行政行为
(一)概述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行为。
:对外、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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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二)成立要件
:行为主体有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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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变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期待得到法律保护/重复处理、重申、答复等没有法律效果/针对特定相对人;
:外在的、客观化的意志、告知相对人。
(三)合法要件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四)错误与违法
: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的矛盾。包括误写误算,表述不明(概念、用语、前后矛盾,如偷漏),机械故障等。
更正原则:主观主义(内心真实)/客观主义(表示主义)
原机关书面更正,具有原文书效力,但不损害信赖利益。
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
(瑕疵)
(1)明显轻微违法:程序或形式上瑕疵,且不损害实体权利、(重新办理、补办手续等)可补正
(2)一般违法:应该撤销
(3)明显重大违法:确认无效,相对人可以抵制。
①主体资格:未盖章、署名,未表明身份、精神障碍;
②权限:超越事务、地域、时间、级别、授权范围等;
③内容;
④程序和形式:结婚证、离婚证等浙江离婚案。
五、具体行政行为效力
第二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