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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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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txt

上传人:n22x33 2012/9/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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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大连、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七)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对投资环境综合评价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第六条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第七条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为鼓励先进,按照各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息率差距在30%左右。第八条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7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2010年贴息周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