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二章司法
第一节司法的概念和特
第二节司法体系
第三节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一节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
一、职权的法定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二、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三、裁决的权威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第二节司法体系
一、司法主体
所谓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
作为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主体的法定性。
第二,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活动的程序性。
第四,法定的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根据各个国家的法院情况,大体可作以下分类:
(一)   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
(二)   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三)   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四)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职权
司法职权,即承担国家司法职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司法职权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及法律监督权,即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和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国家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其中,人民法院由于管辖和审级不同,其职权划分也有所不同。
(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第三节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司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