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理顺劳保用品管理程序,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职能,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准确发放到位,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防护功能是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是指要求防护用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四)有效使用期是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第二章采购
第五条: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满足以下原则:
(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标准,禁止采购“三无”劳动防护品。
(二)在满足国家标准、地方、行业标准、岗位风险控制和实际需求的条件下,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采购。
(三)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公司安全环保部检查验收,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本公司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本公司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本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九条本公司各部门应督促、教育本单位劳动者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员工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为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上班时间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失去防护性能的必须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员,经核实后重新申请领用本岗位或工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方能开始作业。
第十一条在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发放含棉制品或该工种规定配备的专用工作服。
第十二条从事切削,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护镜,严禁戴手套作业,女员工作业时必须戴工作帽。
第十三条从事粉尘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调度、保安、安全检查、实习、外来参观等非生产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的,应根据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设置公用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莅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