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程序与程序基本要素 程序主体处置社会关系的时序与方式。它大致包含以下要素: 第一,主体。过程、步骤总是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们发出的,这里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又包括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 第二,时序。程序是一种时间跨度,一种具有时间限度和先后要求的时序。 第三,方法,也就是主体处理、处置事务的方式,是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第四,对象,即主体处置方法所指向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程序的定义。 结合对法律程序的要素的分析,参照有关学者的定义方法,笔者认为,法律程序是法律主体在法律时序约束下处置法律关系的内容时采取的法律行为。如立法程序就是:具有立法权的主体在议会举行会议期间按照法定顺序行使其享有的立法权所采取的立法行 对于程序法就是诉讼法的认识,笔者认为是不妥的,程序法应当就是关于法律主体在法律时序约束下处置法律关系的内容时采取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程序是程序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程序法具有不同的含义,法律程序指一种特定的行为,程序法指一种规定该种行为的法律制度,程序法与诉讼程序法作为法律制度应当是种属关系。
三、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
(1)法律主体。从与程序结果的关系看,法律主体分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和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
(2)法律时序。包括法律时效与法律顺序。法律时效又称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法理学上指法律规范在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是否有溯及力。法律顺序是一系列行为按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在时间上的先后排列。 (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调整、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动作,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4)程序法律关系内容。与主体的程序实践活动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包括程序权利与义务。 (5)程序法律后果。分为积极的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与消极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四、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要求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一般说来是那些被立法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审判程序。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
第三,程序具有形式性。法律程序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还可以自成一派;另外,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五、法律程序的的种类
1、正当法律程序与不正当法律程序
2、形式正义法律程序与实质正义法律程序
3、纯粹正义法律程序与非纯粹正义法律程序
第二节正当程序的特征(标准)
一、特征
(一)、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二)、有意识地思维阻隔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
(三)、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四)、对立意见的交涉
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一般来说,程序起始于纠纷,而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如果意见相同也就不存在纠纷。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正当程序体现鲜明的形式理性。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决定程序之主体。法律程序对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的“正当”要求: (1)中立性:第一,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第二,作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决定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第一,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阐明决定理由;第二,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