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印花税法
Stam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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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
1、纳税人
2、税目、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政策
5、违章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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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印花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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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因其采取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
印花税历史比较悠久,最早始于1624年的荷兰,后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在中国,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再单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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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的颁布实施,经济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需要书立和领受的各种凭证逐渐增多,有必要重新开征印花税。为此,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开征印花税,通过对应税凭证加强控制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合理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同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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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印花税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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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此类凭证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国境外书立,均应依照税法规定贴花。
“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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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纳税人的规定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对某项应税交易行为征税时,都只是以销售方作为纳税人的,对购买方一般是不征税的。但对签订合同、书据的行为征收印花税时,其纳税人是签订合同、书据的双方或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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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即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称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其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与责任。
上述“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其征税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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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如果立据人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即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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