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经济法的成长
第一节外国经济法的成长
本节主要内容
外国经济法[德国和美国为主]的历史沿革考察
外国经济法成长的基础与动因
1. 外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考察
语源于法国:缘起
生成于德国:开端
发展在两极世界:变迁
英美法系:特例
语源于法国:缘起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学说
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蒲鲁东的界定,将其界定为公法和私法的补充和必然结果,主张经济法是能够实现社会的“普遍和解”的社会组织制度的基础
法国未能产生实在的经济法
19C-一战后的德国
德国颁布的主要经济法有:
1915《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魏玛宪法》
生成于德国:开端
经济法之所以生成于德国,是诸多要素综合
作用的结果:
经济垄断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大规模立法与学术积累
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思辨方式
19C-一战后的美国
美国主要经济法有:
1887年《州级贸易法》
1890年《谢尔曼法》
1914年《克莱顿法》
这一批反垄断法构成了现代经济法的最早法律表现
1929经济危机-二战后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发展与实践:
1929-1933 经济危机的爆发,使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国民经济不得不加强全面的总体调节
美国罗斯福新政
德国
《强制卡特尔法》
《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20C50年代—80年代
经济法发展特点
联邦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57《反限制竞争法》
1967 《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
国家介入经济的思想变化
80年代至今
经济法发展的基础思想
经济法发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