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特点: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认定为实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二)受领标的物
(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四)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终止
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但有特殊性。
五、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