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
——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
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主要是国家机关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有国家政策、有权解释、国家认可的
民族习惯也是法的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是
法的渊源)
2 我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宪法——全国人大,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军事法规和规章——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各军兵种、各
军区等,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所在地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大,报上一级人大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两级
政府,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
行),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
务院裁决
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除制定法外还有判例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其地位和效力优于国内法
3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是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
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
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4 系统化的方法
[ 法律汇编]:
对现行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门别类、
汇编成册的活动。——形式整理,不是立法活动;
    [ 法律编纂]: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