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督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中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依据《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督办是落实党委、政府各项决策的关键环节,是克服工作中“布置多、检查少”或“有布置无检查”弊端,实现政府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   工作网络
    第五条    为了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确保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不断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在全区政府系统建立督查督办网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政务督查督办网络成员单位。
    第七条    区政府督查室是区政府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并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及办理工作。
    第八条    网络各成员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职务、联系方法填表报告区政府督查室(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与区政府督查室联系)。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直属机构贯彻执行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的落实;
(四)上级政府转交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各级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督促办理;
(五)区政府或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同志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六)报刊、广播、电视及内部刊物等新闻媒体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工作批评建议的督促办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政府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分解,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联系、检查和催办,依据领导批示,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审核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四)负责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情况汇总,草拟《督查专报》和“办结报告”;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督查督办事项专(兼)职督办员职责:
(一)负责向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报告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承接区政府督查室转交督查督办事项的受理、承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三)负责起草办结报告,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区政府(区政府督查室);
(四)负责区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按期办理、答复及代表(委员)回访等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区政府所作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进行必要的分解,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列入专项督查督办范围。
(二)对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审批意见,提出完成时限,填写《督办单》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任务后,必须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要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督查室报告工作进度。
(四)督查督办事项按期办结后,承办单位督办员应立即写出“办结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书面报告区政府督查室;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承办单位从接到督办件之日起,每个月应向区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特急件要即收即办,在规定期限内迅速反馈办理结果。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说明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写出办结报告。报告应做到:任务落实、处理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