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劣质光盘”现身你伤害了我
2002年8月,那英在市场上发现了一套彩封标为“巨星珍藏倾听那英”的光盘,里面有5张CD,那英自己创作的9首歌的歌词都在里面。经过对该套CD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辨认,光盘由海南某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复制,由辽宁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想一想: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1、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概念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2、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存在损害事实
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主体
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
《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资料卡
资料卡
产品瑕疵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销售者追偿权
1、民事责任——财产责任
产品瑕疵的损害赔偿
责任承担方式:三包+赔偿
各抒己见
商场是否该负责任?
王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项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商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资料卡
1997年2月1日,李某花费2200元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家用录象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录象机出现故障,李某找到商场要求维修,可商场经理声称:“生产厂家已经把维修费用返还给保修单上所列的维修单位,而且商场与生产厂家及维修者之间订有合同,明确约定:凡录象机出现质量问题均由用户送交修理者负责。商场只是代销单位,不承担三包责任。”由于修理距离遥远,李某专程送修理不方便。
请问:李某能否要求商场对这台录象机承担“三包”责任?
各抒己见
代销者能否免除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