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
第1章总则
第2章车站和渡轮站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出租汽车营业站
渡轮站
第3章停车场
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
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
停车场的进出口
低级保养
工间
油料管理
清扫机械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绿化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出租汽车停车场
第4章保养场
功能与场址
平面布置和用地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库
出租汽车保养场
保养中心
第5章修理厂
建厂与用地
库房、道路、及其它
渡轮修理厂
第1章总则
,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2章车站和渡轮站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用地标准。
~100m2计算。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首末站若用作夜间停车,其停车坪应按该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回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