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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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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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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