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实施细则
2012-03-14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建厅等厅局《关于转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范我市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交易管理。房屋交易中因赠与、交换、拍卖、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和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的情形除外。
    二、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网上实施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网上实施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提供受理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签订打印和提交委托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实施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对交易双方直接交易的,网上实施机构应提供打印和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实施交易资金监管等网上操作服务。
    四、入网认证和注册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的,需持入网申请书、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证书等材料向网上实施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用户注册手续,取得网上操作权限。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的存量房交易,须由取得网上操作权限的经纪人员,使用自己的用户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五、接受委托
    1、经纪机构首先核验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材料,输入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丘权号,通过“网上平台”查询、核实受托房屋的相关信息是否和房产证一致,查询是否有权利瑕疵,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对有查封、其他权利限制等不符合委托条件,“网上平台”显示“不可签约”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网上平台”显示“可签约”,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但对设有抵押的房屋,发布房源信息时权属状态栏应注明“有抵押”。
    3、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在验明当事人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后,网上打印《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只有在签订委托合同并网上备案后,“网上平台”才能发布相应房源信息。
    5、不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就同一房源签订各自委托合同,合同备案后,可以在同一房源信息下发布相应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
    6、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经纪机构应及时更新网上的委托合同信息。
    六、发布房源信息
    1、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网上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并挂牌发布,经纪人员可补充该房源信息。
    2、发布房源信息的内容包括:
    (1)、房屋的自然概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2)、房屋的交易条件;
    (3)、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4)、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网上管理实施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3、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网上平台”停止发布该机构委托信息。
    七、合同签订与注销
    1、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后,在签署存量房交易合同前,应再次查看是否有中止交易的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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