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汇票追索权一、概念和含义
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含义1、属于票据权利之一种;
2、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3、追索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4、追索的金额;
5、需要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
二、追索权的种类
1、期前追索、期后追索:
2、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三、追索权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1、对哪些票据债务人为追索
2、对被追索人可为哪些方式之追索。
对物的效力
可主张并应得到的金钱的范围。
对人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几点限制
1、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禁止转让的背书人,不受其直接后手之外的持票人的追索。
追索方式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选择追索:追索权的飞越性
变向追索:追索权的变更性
代位追索:追索权的代位性
追索权对物的效力最初追索权
(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对物的效力再追索权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