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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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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doc

上传人:wenjun1233211 2018/6/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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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宪法》、《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积劳成病,变成职业病。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二、《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同年颁布的《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做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
表4-2《刑法》中的安全事故罪
条款
    罪  名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
    犯罪的客观
    处罚
131
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罪
 
 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
过失或自信
过大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3年或拘役
 3~7年
132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包括从事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