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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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原则也叫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得到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不以可保利益之存在为条件而进行投保,则保险与赌博无甚区别。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可保利益,则投保人有可能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制造损失事故。
三、可保利益的种类
(一)物质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占有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
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
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二)有关利益的可保利益
(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四个条件
1.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必须用货币来衡量
3.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五、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
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只适用于普通财产保险,不适用于海上保险。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地义务,做到守信用。
«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对方以最大范围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难以全面了解,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因此,要求投保人自动地对“凡影响保险人确定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作正确的、充分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