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以食为天]浅谈保健食品稽查工作
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标
保健食品自从卫生部门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来,对于保健食品稽查工作一直由于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迟迟未出台而受到制约。但是保健食品的市场由于多年监管缺失,保健食品市场十分混乱,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消费安全,现就保健食品稽查相关工作浅谈自己的拙见。
一、关于保健食品查处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虽迟迟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利器整治保健食品。现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有: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等。
下面就保健食品日常稽查法律运用做简单分析:
1、《食品安全法》是最新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其法律位阶最高。保健食品属于食品一种,保健食品必须遵从《食品安全法》一般性规定,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在国务院规定未出台之前,保健食品首先受《食品安全法》一般规定。
《食品安全法》直接适用违法保健食品对象:产品标注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主要原料配方、规格等合法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情况。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规定,根据第八十六第二项予以查处。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最重要规定是明确授权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部门监管。其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我们执法主体是合法,有法律依据。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但是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直接适用违法保健食品对象:假冒合法产品、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号多个品种等情况。由于此类产品《食品安全法》没有直接规定,因此适用《特别规定》。其违法《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根据第三条第二款予以查处。
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与《食品安全法》不冲突的规定,仍继续为有效。
二、保健食品稽查工作思路
保健食品由于是全程监管,其监管面广、点多,因此要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伪劣。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规范末端销售、严查批发市场、打击地下黑户”策略来应对。
1、规范末端销售。是指对辖区内大中型超市、药房、专卖店等末端销售单位进行规范。具体做法:一是信息资源及时通知。我们在日常监管中要将国家局、省局等上级部门公告的假冒以及抽检不合格产品及时通知到经营户,要求自查,及时下架。如果通知到位后,监督检查发现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可以进行查处。在通知不到位情况下,不适宜查处;二是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要求零售经营户必须依法从证照齐全的保健食品批发单位进货,并索取相关资质和购物清单。并明确告知如果提供不了合法供货商,所有责任由其承担。这样一方面可以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