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君主专制反较改革之前更盛
“剿抚并用”,是传统帝国惯用的政治手段,清廷在1908年也不例外。在上述一系列针对民意的的严厉***之外,1908年8月,朝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希望以此安抚民意,缓和压力。
但也恰恰是这份《钦定宪法大纲》,彻底暴露了清廷心目中的“立宪”是个什么样子。《大纲》全文不长,照录于此: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君上大权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爵赏及思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