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迁移通知书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
,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场地核查情况及审核意见转分局稽(征)管科(处),稽(征)管科(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分局领导。
第九条纳税人根据《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