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蓄禽养殖业生产的废水、废渣可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
鸡(只)
牛(头)
规模分级
25kg以上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奶牛
I级
≥3000
≥100 000
≥200 000
≥200
≥400
II级
500≤Q<3000
15 000≤Q<100 000
30 000≤Q<200 000
100≤Q<200
200≤Q<400
表2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
鸡(只)
牛(头)
规模分级
25kg以上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奶牛
I级
≥6000
≥200 000
≥400 000
≥400
≥800
II级
3 000≤Q<6000
100 000≤Q<200 000
200 000≤Q<400 000
200≤Q<400
400≤Q<800
种类
猪
[m3/()]
鸡
[m3/()]
牛
[m3/()]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0
30
种类
猪
[m3/()]
鸡
[m3/()]
牛
[m3/()]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7
20
表5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
化需氧量
(mg/L)
化学需氧量
(mg/L)
悬浮量
(mg/L)
氨氮
(mg/L)
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