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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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第一讲概述
第二讲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一)
第三讲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二)
第四讲应急预案案例分析(一)
第五讲应急预案案例分析(二)
第六讲事故调查处理案例分析(一)
第七讲事故调查处理案例分析(二)
第八讲案例分析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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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主要依据的法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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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3-29《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91-2-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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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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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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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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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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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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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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