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
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