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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商业保险费改在即 “新国十条”为您深刻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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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商业保险费改在即 “新国十条”为您深刻剖析.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6/1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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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车辆商业保险费改在即“新国十条”为您深刻剖析
媒体报道来看,一些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认为,约有20%车辆保费会有上升,而80%的可能下降,这仅仅是个乐观的估计。许多行业价格改革,常以价格上涨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因此,在媒体报道中,从现在起,就要有个正确的引导,让客户了解行业经营真实情况,对费率调整有个合理的心理预期。一是防止不理性竞争。商业车险费改革体现了优质优价的原则,但优质优价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前提下,不可能无限制折扣。即使某个车、某个驾驶员从没有过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违章记录,但是还要维持最基准的费率标准。在目前统一定价下,无原则打折的现象并不少见,定价放开后,会不会导致局部市场失控?基层公司、销售人员在保费规模和费用的驱动下,只要开了口子就可能走向极端。从行业监管层面,把握好折扣底线,防止新一轮通过合法手段低价销售,特别是以“返保费”、“赠礼品”等形式再开展价格暗战。必要时,将亏损经营仍恶性竞争的主体实行退出机制,这方面在“新国十条”中也有表述,希望监管上有更大的动作,净化车险经营环境。二是关注行业垄断。近几年来,保险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上频频接受处罚,费率折扣的下限、市场份额的固化等行业自律已经取消。车险费改中,将“逐步扩大条款费率自主权”,对于经营能力强、市场份额高的公司,不能排除趁势推出低价位产品。一方面引发行业“价格战”升级,将使承保利润不佳的公司盈利空间进一步收窄;另一方面,低价倾销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情形目前还没有发生,但是未来难说一定不会出现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形。《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上限有严格表述,比如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实际中,财产险的“老三家”在相当多地区总份额超过75%,需要引起关注,保费集中度上升应不是商业车险费改的初衷。三是各方利益共享。保险公司权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几年来戏剧性出现了大逆转。一般人认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保险公司处于强势,消费者处于弱势。而实际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在市场竞争激烈地区,在市场监管有力的地区,保险业的纠纷,往往是消费者赢的多。从所了解到的信访投诉看,更多的是消费者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求。如果消费者反复投诉加之媒体介入,结果往往是保险公司退一步,适当给予补偿。商业车险费改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有必要借此机会,做好新条款、新费率下的司法解释工作和媒体沟通工作。“新国十条”中关于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倡导“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这个提法值得大面积推广应用。车险纠纷占财产险纠纷的95%以上,要通过更多的调解,降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四是推进社会风险管理。保险业应当成为国家层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而实现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等机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是商业车险费改是否成功的关键之一。“新国十条”指出,“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这方面保险业大有可为,于企业、于社会都有促进作用。在现实中,不排除一些车主,因为购买了保险,放松了对事故发生的警惕性,面对风险隐患甚至灾害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