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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tanfengdao 2018/6/13 文件大小:2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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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合同的成立
2008年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今有李宁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价值50美元CIF魁北克,货到付款,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如需货,请与我公司联系,请在2月10日前予以回复,具体事宜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交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其他条件同意中方所提条件,请中方在2月20日前给予回复。中方在2月18日回复“同意你方其余条件,但包装给我方造成成本上升,请加价至每双51美元,此为我方最后条件,3月10日前回复有效”。B公司在3月8日回电同意中方条件,但在此期间,鞋类产品价格大涨,中方于3月6日去电对方,要求加价,但对方未予理睬。到3月15号,B公司要求A公司发货,A公司拒绝。事后双方补充了一份仲裁协议,提议把双方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0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派代表出庭参加答辩。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A公司向法院主张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
一、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法律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该公约是对合同成立适用要约承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在详细分析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的基础上分析A公司与B公司在2月1日至3月8日行为的法律性质?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照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的合同,并含有一旦邀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反要约就是根据对方的要约,改动的主要条款,向对方发出,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作废。
案例中
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属于要约邀请,虽然合同的内容都已明确,但是发函方提到具体事宜以其最终确定为准,可以看出他是希望对方向其发出要约,应该是一个要约邀请。
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只是对包装的修改,没有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是一个要约。
2月18日A公司要求提价,对价格进行了修改,是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所以A公司发出的是新的要约,是一个反要约。
3月8日B公司同意中方条件,就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月6日,A公司要求B公司加价,是撤销要约。
三、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在规定的期限里回复了A公司的要约。
要约有几种情况是不能够撤销的,一是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改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所以说材料中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
四、假如B公司在3月8号的复电A公司3月11号才收到,试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行为法律性质及效果又如何?
法律性质:逾期接受。
如果逾期的接受并非由于受发价人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除非发价人中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后立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发价人B公司,表示拒绝这一延迟的接受,否则该接受即产生效力并使合同成立。
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因为中方在发价中明确规定,“3月10日前回复有效”。 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界满而终止。凡规定了接受期限的发价,如受发价人不规定期限内接受,该发价即告结束。因此3月1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过期无效。
五、查阅相关资料,比较仲裁和诉讼的异同,说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受理此案是否合法?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和诉讼的相同点:
,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和诉讼的不同点: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