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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宁阳.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6/13 文件大小:3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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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投诉书
投诉人: 刘峰刚
通信地址:宁阳县鹤山乡刘楼村282号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刘楼管理区及开放商通信地址:宁阳县鹤山乡刘楼村
请求事项:
1、要求杨茂森为代表的刘楼管理区建筑的商品房不要影响我家住房的合理通风、采光和日照权利
2、要求建筑开放商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要对我家人员的安全造成伤害和不动产的损害
投诉事由:
1、刘楼村管理区以开发建设商品房为由,在我家前面开始施工建设,但是相邻间距小于法律规定的距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日照时间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衡量日照标准参照《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刘楼管理区的建筑间距远没有达到规定的距离(即房高24*=)的要求。
2、刘楼管理区聘用的开发商在建筑施工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措施,尤其塔吊的塔吊臂在我家院子上方,给我家家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国家建筑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没有对房屋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使用塔吊,但是,开发商在没有对他周围的房屋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就施工,违法了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的领导,为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希望您能重视,帮忙解决。谢谢!
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联系,谢谢!
PS:附上相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