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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及反担保方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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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及反担保方案设计.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6/1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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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担保及反担保方案设计
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担保公司也讲究业务流程,从项目最初的受理到最后终结,整个过程大同小异。在担保行业发展初级阶段,担保机构基本上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模仿也就并不奇怪了。但是,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提供服务产品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在担保项目保前调研结束后,担保公司的项目经理应当根据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担保方案和反担保方案,因此必须进行担保及反担保方案设计。
   关于反担保,国内学术界的研究并不多,担保法及物权法也规定得相当粗略,即适用担保的有关规定。对于反担保与本担保的联系与区别,将另行撰文探讨,这里暂不作详论,以下将二者合称为担保方案设计。
    担保方案设计为项目经理的必须掌握的基本功之一。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无招胜有招”,有些东西,确实只能意会,不能言传。加上企业和需求各异,担保公司制度文化和项目经理个人的学科背景和知识经验不同,对于各种方案的倾向性也难免存在差别。这里仅对担保方案的一些必备要素和法律要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业务种类
    一般而言,业务种类根据企业的需求确定,似乎没有什么设计空间。其实也不一定,企业的担保需求通常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前者如贷款、承兑汇票、发行债券等担保,后者如工程保函、诉讼保函、供货类保函等担保。如果是融资性需求,对于主动联系上担保公司的客户,担保公司可以考虑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也可以向合作银行推荐,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发放银行贷款,显然委托贷款的收益要高于担保收益,但委托贷款受担保公司流动资金的限制。如果是非融资性担保,首先应当考虑债权人(受益人)是否愿意直接接受担保公司担保,不接受担保公司担保的,再考虑与银行合作,由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出具银行保函。另外,对于企业临时的应急性资金需求,还可以考虑通过典当放款或者民间借贷的方式收取合法的高额利息。担保公司经过审核不愿意做或者无力做下去的项目,可以考虑向其他担保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推荐,与企业签定融资顾问合同或者居间合同,收取一定的融资顾问费用或者居间费用。
二、放款方式
    对于融资性担保或者委托贷款项目,是一次放款还是多次放款也有些讲究。这里需要提前交代一下,放款方式取决于担保公司需要再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保证合同中事先明确,如约定保证合同生效前提条件之一为贷款行接到担保公司书面的放款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多为一次放款,但有些时候企业的资金需求分阶段性、反担保措施不能一次全部落实到位、担保公司需要进行用途监管或者为了进行资金过桥等情形,可约定分次放款。属于后续放款的,一般无须上会审核,但需要负责审核费放款的风控人员审核放款条件是否满足,走系统或者书面审核程序。放款方式与担保费收取应当有机衔接,如果按照全部贷款金额一次收取了担保费,后续放款因为企业没有满足放款条件而无法进行,则可能与企业产生收费争议。
   三、主债权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多数企业希望贷款期限越长越好,既能占有资金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