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的定义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P003)
法的基本特征(P003--004)
、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
(二)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指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004)
理解
1、教育法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教育法的功能)
2、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教育法的内容)
3、教育法是国内法,是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教育法的体系与形式)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1、教育法是行政法的分支,属于公法
教育法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与行政法不能等同。
教育法以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为主,
也调整教育民事关系。
2、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其他普通法律具体化。
(二)教育法的作用P008——009
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
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
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指导思想一致
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一致
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一致
任务一致
(一)本质上的一致性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两者的区别
教育法
党的教育政策
制定主体不同
国家机关创制
具有国家意志性
党的机关创制
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内容明确具体
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内容较原则
实施方式不同
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依靠宣传、思想政治教育
调整范围不同
调整国家行政权力能涉及的教育关系的部分领域
调整范围广,可渗透到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
稳定程度不同
稳定性较强
灵活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