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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征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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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征意见.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8/6/15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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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科学研究及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以及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林业、交通、人防、文物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制度】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必要时吸纳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街区的总体规划由县、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人大审议】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