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四)《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规定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认定组织:
(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认定组织:
三、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认定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三、认定条件: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认定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具体评定方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家打分)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四项总分值为零。
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