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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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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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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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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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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联系与区别
是否需要质证、形成时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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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的类型:1、直接的关联与间接的关联
2、肯定的关联与否定的关联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的存在使待证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变得更清晰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与提供,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的内容:1、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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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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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质证。
《民诉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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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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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依该《规定》第71、72条、74条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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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