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浅析
贰零壹零级法硕一班
费龑
前情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施行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围绕“婚姻法解释三”,各方观点不一
已婚的王女士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意义不大,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与其想着离婚之后怎么分财产,不如花点工夫把现在的家庭经营好,“真的妻离子散,有再多钱有什么用?”
律师王学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说明在社会变革、家庭不稳定的情况下,国家对相关法令的不断完善。“解释三”在稳定财产方面有所突破,在施行过程中应该还会遇到一些问题,还会进行修正。
有着多年民事审判经验的业内人士指出,每一个条例的出台都是辩证的,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应该看到,此次司法解释意在提倡夫妻双方的独立精神。从长远看,会改变一些受房子挤压至变形的婚恋观、择偶观:年轻人可以选择“潜力股”,而不是盯着“富二代”;可以选择两人共同奋斗,而不是怀有侥幸心理走捷径,试图通过依附另一半获得财产。
第一节概述
专家谈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起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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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其毕竟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都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是因为婚姻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比较公平。
一点点个人看法
本次婚姻法解释三给我的整体感觉是:、债法原理、与整个民法体系兼容性强。,符合法律所追求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也符合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 ,侧重婚后财产分配,鼓励独立精神。
第二节解释(三)的热点法条评析
第四条(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之特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本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不离婚也能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拖延不离婚,且对夫妻共有财产肆意处分,或对患病的被抚养人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提出离婚暂时无法判决离婚,又无法控制财产,生活陷入困境,有了本条之规定,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