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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制实施细则

(根据 201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的投票制制度。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
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
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在股东大会
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
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监事是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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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制度》的规定
条件。
第七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
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等,并同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
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