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
暂行条例》,结合我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我所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符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的规定,均可按本
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所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三条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和《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
养计划进行。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至少在 CSCD 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本人为第一作
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申请博士学位至少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
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
究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其中发表在 SCI 或 EI(英文版)源刊上以英文撰写的科技论文
不少于 1 篇。博士研究生发表一篇影响因子 以上的 SCI 收录论文,即可申请博士学位。
发表 以上的 SCI 收录论文的前两名作者可同时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
文撰写要求》,可向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一式 2 份;
(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 6 份,博士学位
论文一式 6 份,并应提交论文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
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评阅书;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 2 一 3 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所外专家不少 1 人。评阅人应
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 3 一 5 位同行专家
评阅,其中至少有 2 位所外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所外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50%,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
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 1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 2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 2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先由研究中心提出 8~10 位(备选 3~5 人)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候选名
单,再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