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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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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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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
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南通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通大[2005]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必须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贯彻“艰苦奋
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仪器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过使用年限、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的;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三、机型淘汰,无主要部件供应,无法修复的;
四、修复费用昂贵,无修复价值的;
五、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且已有新产品替代的;
六、被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列入淘汰产品的。
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部门
主管领导审核、部门盖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下列权限进行报废鉴
定与审批。
单价在 1 万元及其以下或批量在 5 万元及其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
门牵头,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
行技术鉴定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单价在 1 万元以上或批量在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使用部门还须填写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财务处、
使用部门等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领导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专人核对,统一
收回,进行分解处理,回收可利用的零部件,用于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改造;
对不可利用的零部件及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