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10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
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
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
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 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
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
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