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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亮点.ppt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6/17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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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亮点.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六大亮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2856)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66条,减少了1条,条文数由255条增加到290条。
亮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就是因为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因而其进步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我国早在04年修宪时就已经将其纳入宪法。作为与宪法、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理应作出相应规定,以突显其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可以说,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耀眼的闪光点。
新刑诉法相关条文
(新)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旧)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亮点二: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新刑诉法相关条文
新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旧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旧对比
新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旧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亮点三: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
强制措施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发展与形势变化,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措施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次刑事诉讼法主要对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较大地调整。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