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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jiquhe72 2018/6/1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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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指第三人(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公力救济: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的价值: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合理需要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
诉: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的主张。
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诉权: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从程序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从实体角度来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希望获得的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民事实体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关系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判决确定与既判力:法院判决不得通过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状态,成为判决的确定。法院判决的确定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指判决所具有的不得以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实质确定力即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其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调解原则: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处分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