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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刍议;人股票质押贷款选一新业务面临许多法律与政策风险。质押及相关概念的法律特征在现有法律构架下,如果不能在认识和相应的政策上有所突破,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银行将陷入两难的境地:业务需要创新,但质押登记环节无法回避,业务的合法性受到挑战,银行潜在的法律纠纷会很多,甚至在集中爆发时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海南国投魏古明近期一些银行推出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票质押贷款业务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态辞,小心翼翼。如果不能直面其中的法律与政策风险,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新业务的开展将给银行和有关的证券营业部留下巨大的隐患,甚至威胁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个人股票??质押,也称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由质权设定者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如果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质权人可以甩质物变卖的价金受偿。与同属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不同,质押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即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这样的设计一方面加强占有的转移剥夺了出质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即基于对标的物的合理利用产生的收益,因此质押与抵押相比,不仅对出质人不利,对整个社会经济标的物主要是动产,特别是那些价值不高、便于交付而其价值不会因占有的变更有所不同的动产,也就是说,即使不转移占有而由出质人把握,标的物的价值也不会增加。可以说,成立质押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在不损定的程序,提高民事流转效率。的一种,是以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性权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设定质权。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实践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况已相当普遍;而在20002投资者对开办这一新业务的呼声渐高,其他商业银行也在研究如何完善并适时开展这一新业务。但直到现在,不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证监会,对个人股度,涉足此项业务的银行大多闪烁其几个法律概念谈起。了对债权担保的效力;但另一方面,也有消极影响。正因为如此,质押的害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简化担保设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和权利质,股票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利为标的的质权。《担保法》第条证券可场旱报20012,畋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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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困境个人股票账户质押并不陌生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念的引人则能在达到股票质押效果的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对《担保同时,较好地解决上述矛盾。与股票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法》的司法解释中再次明确,以上市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舆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股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票账户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日起生效。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的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股票账户合法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则在业务陷显而易见:为数不多的证券公司向中已有的现金和股票变卖的价金优先拓展、效益提高的同时不失安全性。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是可行的,但让上千万的股民去登记公司办(的做法无疑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平理出质登记则是不现实的。目前,国账户中的股票市值和现金余额形成的衡,使资金力量薄弱的中小投资者处)于更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