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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汇报:PE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备案操作录--pa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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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汇报:PE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备案操作录--pan.docx

上传人:brnpnu31 2018/6/18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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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汇报:PE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备案操作录--pan.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E基金设立、备案操作指引
PE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PE基金主要采取的组织形式: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
公司型
主体资格:独立企业法人,能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依据《公司法》。
优势: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劣势: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决策权,不利于有效的投资决策。《公司法》使得管理缺乏一定灵活性,对外投资受到一定约束。
税收:双重纳税。即公司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份额持有人取得红利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运营成本较高。
有限合伙型
主体资格:非法人,能够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依据《合伙企业法》。
优势: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融资结构灵活,资金使用效益高;分配及组织机制灵活性高;IPO退出无障碍;非基金形式不需要备案。(实操中,涉及募集行为必须备案,如个人投资者较多。若LP仅为几个企业法人,可以认定为非基金形式,不备案的风险较小。)
劣势:营运风险高于公司型,差异化管理,投资者权利相较于公司型被弱化。
契约型
主体资格:非法人,无法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基金管理人(委托人)代持股权,以管理人名义申请过桥或提供担保。
优势:避免双重纳税,无需注册组织实体,运营成本低;信托财产独立性,投资管理灵活性高;通过契约型的约定实现灵活进入与退出。
劣势:股权不明晰影响被投资企业IPO退出;流动性差,转让复杂;对委托的基金管理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面临道德风险;必须备案。
目前,大多数PE基金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设立,故本文以有限合伙型PE为例对基金的设立、备案相关工作进行梳理。
个人理解:PE基金定位股权投资,通常以被投资企业IPO实现退出,三类股东(契约型、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会影响被投资企业的IPO。另,公司制管理、对外投资受到较大约束,且双重纳税、组织管理等增加运营成本,降低投资收益。相比较之下,有限合伙型实现了资源合理的配置(两权分离)、基金运作高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良好)、避免资金闲置(设立简便、出资灵活)、避免双重税负、IPO退出无障碍等,更适用于PE基金。
一、PE基金(有限合伙型)设立
(一)设立条件及文件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
(1)有2个以上合伙人,至少一个GP;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流程(详情:上海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