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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6/18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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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年度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客货站(场)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公交公司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的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经营违章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用户满意度;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积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誉总得分为1100分(具体分值见附件5)。
除了加分项目外,其它考核项目均视情扣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质量信誉考核得分满850分,其信誉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30%的比例确定;AA级企业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上,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50%的比例确定;其他的为A级企业。
(二)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信誉考核得分不足600分的;
2、客货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公交公司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维修企业、驾培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9、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满五年以上;
(三)政治责任心强,精通本部门业务。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范围组织考核:
(一)三级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的旅游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企业所在地为县域范围,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