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和种类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冲突是指若干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狭义的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一法律关系而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第一节法律冲突
(二)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冲突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国际法律冲突与国内法律冲突
3、时际法律冲突与人际法律冲突
4、平面法律冲突与垂直法律冲突
第一节法律冲突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间必须存在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
2、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第一节法律冲突
三、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从其发展的历史看,经历了三个阶段,同时也有三种不同的解决途径:
(一)运用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二)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三)采用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第二节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一)概念
1、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由于冲突规范传统上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因此,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就是指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总和被称为冲突法,它是英美国际私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冲突规范
2、冲突规范是法律规范中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其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再次,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最后,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
第二节冲突规范
(二)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所要调整的对象;系属是指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例如,1988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3条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律。”在这条冲突规范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律”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系属。
任何一个完整的冲突规范,都是由“范围”和“系属”这两个部分构成的。
第二节冲突规范
(三)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三种表现:
①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②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例如,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③明确指出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目前,该种立法实例较少,仅见于国际条约。如《苏联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十三条规定:关于苏联驻比利时商务代表处订立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一切争议,没有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比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比利时法律解决。
第二节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结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是根据某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规定其系属的,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作出确定;